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000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2006年5月9日,甲公司的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
甲公司在交货日前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过着朝不保夕的日子,于是便书面通知乙公司将拒绝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将解除合同,乙公司予以拒绝。2006年11月15日,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支付980万元,希望可借此周转资金,向甲公司作出支付,以便让甲公司交付精密机床,但丙公司却拒绝支付款项。2006年12月21日,因为知道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甲公司书面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查明:甲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须经股东会同意,而在合同订立时,甲公司没有召开过股东会;没有证据证明乙公司知道甲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存在上述规定;乙公司对外欠其他公司很多钱,经营状况极差。请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