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9年3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2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9年5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10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0年3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1.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2.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永发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永发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永发公司是否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A.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其第一届董事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B.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C.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
D.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2002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6年2月6日,华昌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3项决议。
(1) 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了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 决定于2006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150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 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3月15日,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执行董事甲与经理乙对公司经营方式产生分歧,致使公司管理陷入混乱状态,经营状况不佳。乙提出辞去公司经理职务,并拟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1)同意乙辞去公司经理职务,由执行董事甲兼任公司经理;
(2)同意乙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
(3)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拟申请发行公司债券20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
(3)该公司由执行董事甲兼任公司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该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乙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庚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该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A.若需修改本章程,必须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B.本公司不设立董事会
C.公司营业收入除去成本后,余额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D.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本公司可以决定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