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做、漏检或错误执行工作项目,航空器放行。属于机务安全差错标准条款中的()
A.一般事故征候
B.严重差错
C.一般差错
D.类临界差错
C、一般差错
A.一般事故征候
B.严重差错
C.一般差错
D.类临界差错
C、一般差错
A.航空器在低于《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标准的情况下放行并起飞;
B.未按规定时间及程序完成中国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颁发的适航指令;
C.在航空器维修工作中漏做工作单(卡)规定的内容;
D.未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维修部门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大纲、维修方案和部件维修手册进行维修或修理民用航空器及部件,并造成航空器不能正常使用;
A.当因合理的特殊情况需要将航空器定期检修工作推迟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B.定期检修工作的推迟和保留工作项目可以同时应用于同一次定期检修工作上
C.当因实施航空器定期检修过程中非计划可控制的原因造成需要保留某些工作项目时,应当符合相关的规定
D.MEL和CDL是运行中航空器的放行标准,不能作为保留工作项目的依据
A.严重差错
B.一般差错
C.严重质量偏差
D.一般质量偏差
A.机型I类签署人员,可对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例行检查工作、完成常见故障/缺陷的处理工作后的航空器进行放行
B.机型I1类签署人员,可对完成基地维修定期检修工作后的航空器进行放行
C.机型II类签署人员对放行的项目一样,因此责则也一样
D.A+B
A.管制许可的界限、许可的飞行航路、高度层
B.航空器呼号或识别标志、管制许可的界限、飞行航路、有关的飞行情报
C.航空器呼号或识别标志、管制许可的界限、放行航路、高度层、应答机指令和有关部门的频率、许可的有效时限等
D.航空器呼号或识别标志、管制许可的界限、高度层、预计空中等待的时间和高度层、应答机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