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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20XX年X月X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王丽、赵云、张晓依法组成合议庭,赵婷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王廷诉XX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王廷到庭参加诉讼。拍卖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对案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XX年X月X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制作了案号为(20XX)X民初字第97号的民事判决书,依法对案件判决如下:拍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廷3000元。如果拍卖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王廷已预交),由拍卖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20XX年4月15日,王廷与拍卖公司签订了《网上预展协议》,协议约定,王廷自愿委托拍卖公司对王廷所有的“铜鎏金佛说佛名经”(5册)、“夜宴图”(刻丝)做网上预展(网址:XXXX),预展期自20XX年4月15日起至20XX年6月15日止,为期60日;预展费用3000元。合同上“受委托方对本协议中的预展藏品仅提供网上预展服务,不提供上拍及其他服务。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预展期满本协议自动作废”的内容被划去,增加了“免费送拍,网上360°旋转”手写的内容,王廷称手写内容为拍卖公司网络平台业务经理张彤添加。王廷向拍卖公司交纳了3000元现金,拍卖公司收款后未向王廷出具财务凭证,未将王廷的两件藏品送拍。王廷要求拍卖公司退款未果,于20XX年7月31日拨打110报警。XX市公安局XX分局出警,拍卖公司以未承诺为王廷免费拍卖为由拒绝退款。公安机关认为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故王廷来院起诉。王廷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拍卖公司退回3000元;(2)要求拍卖公司承担诉讼费用。王廷诉称,20XX年4月15日,王廷在家接到拍卖公司电话,拍卖公司称可以为王廷拍卖藏品。王廷拿出2件藏品交给拍卖公司拍卖。拍卖公司张彤说交钱都能卖出去,让王廷交纳3000元,如果卖不出去赔偿损失。但几个月过去藏品也没卖出去。王廷到拍卖公司要求退款,但张彤说钱退不了。20XX年7月31日王廷报警,公安机关民警说,此案是经济纠纷,有争执可以到法院起诉,派出所不能管,故王廷诉至法院。拍卖公司未作答辩。王廷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即《网上预展协议》。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廷与拍卖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廷向拍卖公司交纳了3000元费用,拍卖公司应将王廷的两件藏品在网络平台进行为期60日的展示并免费送拍,但拍卖公司收取费用后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将所收取的费用退回王廷。王廷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拍卖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王廷,男,19XX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拍卖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法定代表人:陈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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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黄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由X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XX年8月8日移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具体案情如下:XX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天启通过QQ联系长期盘踞在XX旅游度假区以销售“黄牛票”为业的邓一行、郑京等人,将盗刷受害人信用卡资金购买的XXXX旅游度假区门票电子码、预留手机信息以实际价格的六至七折出售,邓一行、郑京等人再将门票电子码、预留手机信息加价卖给黄强等人,后黄强在景区各取票点将门票取出并加价出售,获取暴利。该案经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退回XX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经XX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XX县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XX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XX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黄强客观上存在低价收购旅游门票的行为,但其主观上明知该门票系犯罪所得无充分证据支持,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20XX年X月XX日,XX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制作案号为“XX检XX刑不诉〔20XX〕X号”的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黄强不起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黄强,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2319XXXXXX0709,户籍地:XX省XX县XX镇XX村,现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号,XX省XX市XX旅游公司负责人。20XX年7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时羁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20XX年7月10日被XX县公安局提押出所,20XX年7月11日被羁押于XX县看守所,20XX年8月10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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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许文涉嫌故意
杀人,经××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事实如下:

20××年×月×日凌晨1时许,许文潜入××市××厂女工李菲菲的家中,持刀撞开卧室房门,将李菲菲的双手反绑,并用毛巾堵住李菲菲的嘴。随后,在室内翻找,劫得宝石花女式手表一块、现金1200余元。劫得财物后,许文顿起歹念将李菲菲强奸,后唯恐罪行暴露,又用被子捂住被害人李菲菲的头部,致李菲菲窒息死亡。许文作案后仓皇逃离现场。20××年×月××日许文被××省××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讯问笔录和调查笔录等。许文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省××市公安局制作了编号为×公×字(20××)××号起诉意见书,决定将案件移送××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随案附送卷宗×卷××页及赃、证物。

许文,男,34岁,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省××县××村,系个体工商户,住××省××市××路×号,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故意杀人,20××年×月××日被××省××市公安局逮捕。犯罪嫌疑人许文现羁押于××省××市看守所。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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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调解书。原告赵×生与被告胡×成离婚一案,
在审理过程中,经××市××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审判员张××,书记员王××),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月×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赵×生与被告胡×成自愿离婚,经人民法院批准;(二)双方婚生男孩胡×随被告胡×成共同生活,原告自2013年8月份起按月承担抚育费人民币400元,至胡×18周岁时止;(三)现在各人处的财物归各人所有,被告胡×成一次性付给原告赵×生财物折价款人民币1.5万元。原、被告于199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01年6月生育一子,姓名为胡×。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感情尚可。自2001年8月开始,原、被告双方常为生活琐事相互争吵。2010年6月,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较激烈的争执,原告一气之下,即离家居住他处至今。分居期间,双方关系未能得到改善,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赵×生,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市××工厂会计,住××市××区××街道××号。被告胡×成,男,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市××小学教师,住××市××区××路十号院×楼×单元×号。诉讼费用人民币×××元,由原告赵×生和被告胡×成各承担一半,即各付×××元。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内容经法院确认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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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被告人郑×龙,男,30岁,初中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郑×龙,男,30岁,初中文化,汉族,××省××县人,是××县××乡××村运输专业户。2000年10月13日晚7时,郑×龙驾驶×牌汽车由本县到×县拉沙子。晚上11时40分,当郑×龙驾车行驶至××市郊区时,迎面开来一辆东风牌汽车,此车没有按规定发出会车信号,由于灯光太刺眼,致使郑×龙看不清路面,而郑×龙驾车继续行驶,将一名步行上夜班的女工陈×娟撞倒在地,立即昏迷。陈×娟,女,31岁,××市××厂工人,已婚,有一个3岁男孩。陈×娟在厂里是技术骨干,工作任劳任怨,人际关系也非常好。郑×龙撞倒陈×娟后,停车走到陈的跟前,听到陈×娟在呻吟,为了逃避罪责,郑×龙产生了杀人的邪念,将陈×娟拖到离现场约100米处路西的一个涵洞内,用手紧紧卡住陈的颈部,致使其死亡。事后,郑×龙逃离现场。2000年×月×日,××市公安局对郑×龙予以刑事拘留;2000年×月×日郑×龙被××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郑×龙遗留在现场的脚印和右手拇指的指纹,××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为证。郑×龙被逮捕后,交代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尽力开脱罪责,拒不认罪。

××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对郑×龙提起公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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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2009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并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2009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并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11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12年9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当年10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

2012年12月,孙X杰因病住院。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13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孙X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到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近四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林5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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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根据下列案情,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自诉人杨三英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下列案情,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杨三英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求助,要求代为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控告被告人牛珍珠犯虐待罪,并于2013年2月16日到××县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要求法院依法严惩。

自诉人杨三英述称:被告人牛珍珠是自诉人杨三英的儿媳妇,自嫁到朱家与自诉人之子朱大明结婚以来,一直不孝敬自诉人,近年来对自诉人态度日趋恶劣,发展到以种种手段虐待自诉人。先说2013年2月6日发生的事,这一天自诉人的儿子朱大明早上刚离家出差去上海(注:是与同事×××一起去上海的,去上海是为村办工厂购买生产原料的,即买做皮鞋的牛皮和麻绳等原材料),被告人即命令自诉人打扫室内外卫生,而她自己却去打麻将,因手气不好,打牌输了钱,中午回家便拿自诉人出气,借口打扫得不干净,对自诉人破口大骂。自诉人批评说:“骂人不对。”被告人说:“你还敢顶嘴,看我怎么收拾你个老东西!”于是,被告人便顺手操起扫把乱打自诉人七八下,接着又捡起一根约3尺长的小木棍,使劲打自诉人的头部,结果将自诉人打得头破血流,幸亏这时村长王××、治保主任赵××路过当事人家门口,上前制止了被告人的暴力伤人行为,才使自诉人免遭更重的虐待。村长派人送自诉人到镇医院治疗,头部伤口约4厘米,缝了8针。

被告人打自诉人并非这一次。2012年就动手打了自诉人3次,其中较严重的是2012年11月11日的一次。这一天,自诉人的儿子因公外出有事,中午吃饭时被告人命令自诉人吃剩饭,自诉人说剩饭是冷的,晚上热一下再吃,于是盛了一碗新煮的米饭吃。被告人见自诉人不服从自己摆布,大为恼火,上前就打了自诉人两个耳光,还揪住自诉人的头发,把自诉人的头往墙上撞了两下,正巧邻居张××大婶来借东西,见此情景,上前劝解,才制止住被告人行凶。

被告人好吃懒做,爱好打麻将,自诉人批评她,于是就怀恨在心,就虐待自诉人。近年来先是辱骂自诉人,在精神上折磨自诉人;后来在生活上虐待自诉人,让自诉人吃剩饭剩菜,甚至不让吃饱,鱼肉等菜藏起来不让自诉人吃;现在发展到用凶器殴打自诉人。

律师认为,被告人不仅从生活上、精神上虐待自诉人,而且连续数次动手殴打自诉人,其虐待行为情节恶劣,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虐待罪,且手段凶狠,后果比较严重。为了维护自诉人的人身权利,使其免遭更严重的虐待,应当对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于是代为拟写了一份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村长王××、治保主任赵××各书写证明材料一份,证明被告人打破自诉人头部属实;

2.镇医院诊断书一份,证明自诉人头部被木棍打伤;

3.张××大婶证明材料一份,证明2012年11月11日被告人殴打自诉人。

自诉人杨三英,现年73岁,××县××镇××村农民,汉族。文盲。被告人牛珍珠,女,37岁,××县××镇××村农民,汉族。小学四年文化。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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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2006年9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2006年9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

2006年9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在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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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特种设备安全法》于20xx年x月x日通过,20xx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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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辩护词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201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
辩护词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201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

,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到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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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落款要求:落款单位写单位全称,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单位名称中间用顿号隔开;落款日期:XXXX年X月XX日,年月日统一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字体要求()

A.仿宋国标,四号,行距25磅

B.宋体,四号,行距25磅

C.仿宋,四号,行距25磅

D.仿宋,五号,行距25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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