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现有余额进行重整:()。
A.重整主体经营(项目)情况正常,重整期限内现金流充足,重整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B.客户还款意愿较好,集群关联客户贷款信用记录良好,无逾期和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C.重整贷款抵质押担保足值合法有效,第二还款来源较为保障。
D.重整主体(项目)经营能力、承贷能力与贷款额度相匹配。
E.对于集群核心企业经营情况正常,有经营利润或所开发经营的项目已进入销售期,重整阶段确实具备还款能力的。
A.重整主体经营(项目)情况正常,重整期限内现金流充足,重整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B.客户还款意愿较好,集群关联客户贷款信用记录良好,无逾期和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C.重整贷款抵质押担保足值合法有效,第二还款来源较为保障。
D.重整主体(项目)经营能力、承贷能力与贷款额度相匹配。
E.对于集群核心企业经营情况正常,有经营利润或所开发经营的项目已进入销售期,重整阶段确实具备还款能力的。
A.重整主体(项目)经营能力、承贷能力与贷款额度相匹配。
B.重整贷款抵质押担保足值合法有效,第二还款来源较为保障。
C.集群关联客户抵质押物严重不足的,须根据押品情况压缩贷款额度,原则上要求重整后抵质押品价值能覆盖贷款本息。
D.对于集群核心企业经营情况正常,有经营利润或所开发经营的项目已进入销售期,重整阶段确实具备还款能力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归还部分本金,确保重整后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A.重整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市场前景较好,通过适当增加额度能有效提高其盈利水平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B.客户还款意愿良好,信用记录较好,集群关联贷款无欠息或者能在重整前结清贷款欠息
C.新增额度能提供足值有效的抵质押物担保,但存量集群关联贷款押品不足
D.重整主体(项目)承贷能力、经营能力与贷款额度相匹配
E.集群关联贷款抵质押品足值有效,新增额度能提供足值有效的抵质押物担保
A.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查封、诉讼、冻结、破产等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B.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具备较充足的还款来源
C.真实从事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
D.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E.在农合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A.重整手段多样
B.法律效力滞后
C.参与主体广泛
D.适用条件特殊
A.归位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应与借款主体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B.归位到企业日常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应与借款主体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C.归位到个人经营性项目的,应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
D.签订重整贷款合同
A.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按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且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B.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3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C.被纳入非正常户状态的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D.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未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但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