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A.《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B.《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C.《来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
D.《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A.《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B.《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C.《来料加工免税核销证明》
D.《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A.来料加工
B.进料交工
C.委托加工
D.进厂交工
A.20%
B.25%
C.30%
D.35%
A.设保证金台账,实转
B.设保证金台账,付应征税款的50%为保证金
C.不设保证金台账
D.设保证金台账,空转
A.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货物
B.外贸企业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复出口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C.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D.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货物
E.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出口业务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2008年8月初留抵税额120万元,当期购进各种产品共用材料一批进项税额80万元。为进料加工业务另进口免税材料300万元。当期内销产品的收入550万元,一般贸易出口产品离岸价500万元,进料加工业务出口产品离岸价600万元。来料加工业务进口材料400万元,加工完成后出口产品收取的料工费110万元。货物的征税率为 17%,退税率为13%。企业会计业务处理为:
来料加工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110×17%=18.70(万元)
一般贸易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500×(17%-13%)=20(万元)
进料加工贸易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600×(17%-13%)=24(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550×17%-(80-18.70-20-24)-120
=-43.8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500+600)×13%=143(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43.8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143-43.80=99.2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62.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2.70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43.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99.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3
要求:
(1) 简述来料加工复出口与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区别和相关税收政策;
(2) 简述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正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