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对利息的支付也没有明确约定。2010年9月1
某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对利息的支付也没有明确约定。2010 年9月1日工程实际完工,但并未交付,也并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010年9月5日双方就付款时间及利息支付等问题发生纷争。2010年10月 15 日,承包人起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按照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工程实际完工之日起支付利息2011年3月20日,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发包人应当从()
A.2010 年9 月1 日
B.2010 年9 月5日
C.2010 年10 月15日
D.2011 年3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