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第1栏“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项目应包含()。
A.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B.价外费用的销售额
C.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D.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A.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B.价外费用的销售额
C.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D.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A.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B.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C.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D.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依据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计算结果填报
B.《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依据表内的“第11栏-第18栏”的公式填报
C.《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依据第11栏“销项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计算结果填报
D.《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依据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计算结果填报
A.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按照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1~3栏
B.向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1~3栏
C.领用购进的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应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D.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于购进时按1%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A.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B.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按照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1~3栏
C.领用购进的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应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D.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于购进时按1%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A.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B.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C.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也要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D.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E.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关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主表的主要变化包括()。
A.归并重复行次,预缴税款计算从26行压缩至15行
B.归并重复行次,预缴税款计算从26行压缩至17行
C.表尾附报信息增加(除小型微利企业,其他项目均为新增)
D.删除“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
E.表头新增预缴方式和企业类型选择
A.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B.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C.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D.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B.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C.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D.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