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乙银行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乙银行应当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C.乙银行在行使撤销权时应以自己的债权为限
D.乙银行的债权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自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一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
(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A.9.09%
B.10%
C.11%
D.11.11%
A.质权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B.质权自质押合同签订时设立
C.质权自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D.经乙银行同意,甲公司可以将该股权转让
A.2012年12月3日
B.2013年12月3日
C.2014年3月9日
D.2016年3月9日
乙银行可以直接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
乙银行行使代位权应取得甲公司的同意
乙银行应自行承担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乙银行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A.150
B.50
C.35
D.15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