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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未作特别规定。该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发起人赵某于2020年4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

B.董事钱某于2020年9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

C.孙某于2021年1月离职,2021年3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D.李某于2021年4月将其所持本公司全部股份800股一次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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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监事张某2019年3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B.董事吴某2019年8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500股一次性转让

C.董事罗某2020年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D.经理王某2021年1月离职,8月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所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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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监事张某2018年3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B.董事吴某2018年8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500股一次性转让

C.董事罗某2019年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D.经理王某2020年1月离职,8月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所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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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小王在上海某公司工作,小王2016年7月10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7月15日正式入职工作,月工资11000元。2019年底由于不能胜任销售总监工作,与2019年12月3日被调离至运营部后,依然无法胜任。公司于2020年2月7日提出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关系,小王于2020年3月7日正式离职。(2019年上海职工平均月工资3200元)请问,小王可以获得公司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

A.38400元

B.44000元

C.12800元

D.3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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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某稽查局于2019年6月16日在某日报上公告了对30位纳税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视为送达的日期为()。

A.2019年6月20日

B.2019年6月25日

C.2019年7月1日

D.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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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四川长虹股利分配案例(一)案例资料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1988年经绵阳市人民政府[绵府发
四川长虹股利分配案例(一)案例资料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1988年经绵阳市人民政府[绵府发

四川长虹股利分配案例

(一)案例资料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1988年经绵阳市人民政府[绵府发(1988)33号]批准进行股份制企业改革试点。同年人民银行绵阳市分行[绵人行金(1988)字第47号]批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个人股股票。1993年公司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后,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3)54号]批准本公司继续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试点。1994年3月1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4)7号]批准本公司的社会公众股4,997.37万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1984年,四川长虹还只是一个拥有0.4亿元净资产的西部国有中型企业,但是经过多年不断励精图治,开拓进取,今天,公司已经发展成为拥有净资产达42亿元的全球第四大彩电生产企业,获得了第50届国际统计大会授予的“中国最大彩电基地”称号,并独家荣获“中国彩电大王”美誉,已连续12年在中国彩电市场保持最高市场份额。二、“四川长虹”历年股利分配情况我们收集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以后各年(即从1993年到2001年)股利分配(包括有关年度配股)方案的资料,以此作为分析其股利政策的基本依据之一。

(二)1993年度股利分配方案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度分红派息的方案如下:根据199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2元(含税),另送2股红股;除权登记日为1994年6月10日,凡该日收市时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票持有者,均享有现金股利和送股权;除权除息基准日及新送红股上市交易日为1994年6月13日;社会个人股持股者现金红利的派发,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新办法执行,即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的“现金红利权”交易方式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结算系统组织实施;社会个人股送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机网络自动转入股东账户;法人股持股单位持购股原始凭证、单位介绍信及领取人身份证于1994年6月27日以后到在公司证券管理办公室办理分红送股手续;本次送股后公司总股本将变为23781.88万元,其中个人股将变为599.84万元。

(三)1994年度股利分配方案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分红派息的方案在1995年8月15日由公司正式公告,公告主要内容为:公司于1995年4月18日召开了199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99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1994年实现税后利润707222988.03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70722298.80元,提取10%法定公益金70722298.80元,提取45%任意盈余公积金318250344.61元之后,加1993年未分配利润5137276.72元,1994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52665322.45元。分配后剩余部分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具体分配方案为: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7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股权登记日为1995年8月18日,除权除息基准日及送股上市交易日为1995年8月21日;本次送股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按比例自动计入其股东账户;社会公众股现金红利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现金红利权”交易方式代理发放,发放日期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另行公告;公司法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办理派发;公司因送配股引起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变化的情况,将在股本变动公告中另行披露。

(四)1995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和配股方案

1996年6月28日,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布了1995年度的股利分配方案,主要内容有:公司1995年实现净利润1150713998.10元,分别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各115071399.81元,按5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609878418.9元,加上上年度未分配利润14846562.54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25539342.03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6股,分配普通股股利303218919.00元,未分配利润22320423.03元结转下年度分配;此次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为1996年7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享有本次送股权;除权日及红股上市起始交易日为1996年7月3日;送股方式:社会公众持股部分(含转配部分)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按照股东持股数比例,自动计入其股东账户,法人持股部分送股由公司另行办理;特别提示:本次派发的可流通股红股927.1049万股于1996年7月3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派发给尚未上市流通股的红股21046.7869万股,不得上市交易。1995年,四川长虹还进行了增资配股,配股方案为普通股每10股配售2.5股,共计配股5945.469万股。此次配股经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全部法人股东将配股权转让给社会公众股东,因此社会公众股东除可按10:2.5配股外,还可按10:7.41受让法人股转让的配股权,配股价为7.35元/股,配股权转让手续费为0.2元/股,法人股转配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暂不上市交易。本次配股采用配股权证方式进行,即社会公众股东除可按10:2.5的比例直接获得长虹权证A1外,还可按0.2元/股的配股权转让手续费,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购长虹权证A2,认购结束后A1、A2权证可以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挂牌交易,权证交易结束后再由权证持有者缴款认购本次长虹配股及转配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为1995年7月28日,除权日为1995年7月31日,配股缴款日为1995年7月31日至1995年8月11日,配股股票上市日为1995年8月14日。公司本次增资配股预计募集资金43699.20万元(含承销费),主要用于数字彩电的开发和形成年产50万台大屏幕数字彩电的生产能力,五大系列卫星接收机产品的开发和形成年产30万台能力的生产线,行输出变压器的开发和建设年产450万只行输出变压器的生产线,印刷电路板的开发和建设年产36万平方米印刷电路板的生产能力,高频头的开发和建设年产425万只高频头的生产线,建设年产350万台彩电生产能力的彩色电视机生产线等六个技改项目。

(五)1996年度股利分配方案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1997年3月26日召开的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上获得表决通过。经四川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公司于1997年5月19日就分红事宜进行了公告,公告声明:1996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674923032.63元,分别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各167492303.26元,按税后利润的51%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854210746.64元,加上上年未分配利润22320423.03元,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合计508048102.50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6股,分配普通股股利485150270.40元;未分配利润22897832.10元结转1997年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1997年5月23日;除权日及可流通股红股上市交易日为1997年5月26日;派送红股的对象为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红股派送办法为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交易网络,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按比例自动记入股东账户。

(六)1997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和配股方案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1998年6月12日召开的199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公司199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在1998年8月5日将送股及分红派息事宜予以了公告。经四川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证,1997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2612029143.09元,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分别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各261202914.3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2897832.10元,1997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112521146.57元,按净利润的28%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731368160.07元;股利分配方案为以1997年末总股本152997.5563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股,同时,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8元(含红股所得税和红利所得税),共计分配普通股股利1346378495.44元,剩余未分配利润34774491.06元结转入下一年度;此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为1998年8月7日,除权除息日及红股上市交易日为1998年8月10日;分红派息方法为:公司将社会公众股股东、转配股股东之红利款(扣税后按每10股派发4.04元)及代理发放现金红利手续费足额划入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指定银行账号,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通过清算系统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除权除息日)将红利款划入证券营业部清算账户,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红利暂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待其完成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国有法人、社会法人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送股办法为:本次送股股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所持股份数,按比例自动计入其股东账户。送股的处理原则为:所有股东按规定先享有整数送股,对小数部分按股东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每位股东依次送1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计划送股总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时,则由电脑抽签派送。1997年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实施增资配股。配售股票类型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配售股份数量242575135股,每股配售价格9.8元人民币;以配股当时股本1293734054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1.875股,其中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股东国营长虹机器厂可获配13775.3465万股,并已书面承诺以现金和实物资产足额认购,社会法人股东可获配37.2396万股,持有可流通社会公众股的股东可获配7420.0839万股,持有前次转配股的股东可获配2324.8435万股;预计可募集资金总额为237723.6323万元(包括现金及实物资产对等价值),扣除相关发行费用,预计可募集资金总额约为235952.4154万元;配股资金主要用于红太阳一号工程、印刷电路板二期技术改造项目、回扫变压器(FBT)二期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江苏、吉林两地控股生产企业的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此次配股股权登记日为1997年8月1日,除权基准日为1997年8月4日。

(七)1998年度股利分配方案

1999年6月28日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了199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该年度利润分配方案。1998年公司实现净利润2003950870.00元,分别提取10%法定公积金和10%法定公益金,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1998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637926650.00元。但鉴于公司未来发展需要,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1999年度股利分配方案和配股方案

1999年度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525318232.31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计52531823.23元,提取10%的法定公益金,计52531823.23元,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1420060619.89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840315205.74元。但公司为进一步增强未来在家电行业的竞争能力,积极培养公司发展后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999年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三次增资配股。配股方案如下:配售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9.98元人民币配售比例及配售发行总数:该次配股以配股当时总股本198896.8232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2.3076股(以1997年末股本152997.5563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售3股)法人股配股认购意向:经公司发函向国有法人股股东国营长虹机器厂、社会法人股股东、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及公司第三大股东涪陵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征询本次配股的意向,经财政部财管字[1999]29号文批准,国有法人股股东国营长虹机器厂已书面承诺以现金方式认购其应配股份26173.1582万股中的2617.32万股,其余23555.8382万股作放弃处理;社会法人股东共计71名,其中持有4556.5242万股的社会法人股股东书面承诺放弃应配股份1051.5056万股,持有690.0443万股的社会法人股股东未回函;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653.1748万股,本次应配股份为612.2711万股,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书面承诺全额放弃;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涪陵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303.9120万股,本次应配股份数为531.672万股(其中社会法人股配股权147.672万股、转配股配股权384万股),涪陵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承诺全额放弃,故本次配售发行总数为20295.652万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费用:若本次配售股份全额认购,预计可募集资金总额为202550.60696万元,全部为货币资金,扣除发行费用预计募集资金量为198721.712051万元。按照公司与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1999年配股承销协议内容的规定,转配股部分由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代销,故有可能募集不足。若本次配售股份被全额认购,本次发行费用总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数字视频网络产品项目、数字通讯项目、激光读取装置项目、技术中心实验室及中试线项目、绿色环保电池项目(无汞碱锰电池项目、镍氢电池项目)、市场网络建设项目股权登记日:1999年7月23日除权基准日:1999年7月26日

(九)2000年度股利分配方案

2000年度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274236480.00元,提取法定公积金,计28592204.00元,提取的法定公益金,计28592204.00元,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1830025472.00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2047077632.00元。但公司为进一步增强未来在家电行业的竞争能力,积极培养公司发展后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2001年度股利分配方案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实现净利润88535872.00元,提取法定公积金,计8327180.50元,提取的法定公益金,计8327180.50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610376064.00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682257536.00元。但公司为进一步增强未来在家电行业的竞争能力,积极培养公司发展后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问题:

1.通过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利政策案例,说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基本内容。

2.公司股利政策决策的影响因素。

3.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利支付方式进行评价。

4.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利政策有何特点?你认为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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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李某、张某于2018年5月16日结婚,李某在婚前有一套 ..一年,获40万元。二人婚后共同购买了一辆轿车。2019年7月8日,二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据此,二人分割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的有()题目据考生回忆

A.婚后二人的工资、奖金

B.40万元租金

C.轿车

D.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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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2019年7月31日,第十二轮中美经贸高级别磋商在()举行。

A.北京

B.上海

C.杭州

D.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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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周某持有2019年9月1日解禁的某上市公司的股票,分别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11月1日取得股息红利800万和200万,两次股息所得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万元。

A.200

B.120

C.80

D.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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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2014 年)

A.监事张某2012年3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B.董事吴某2012年8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500股一次性转让

C.董事罗某2013年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D.经理王某2014年1月离职,8月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所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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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A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监事李某于2020年4月9日以均价每股8元价格购买5万股公司股票,并于2020年7月10日以均价每股16元价格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李某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A.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在本题中,李某转让股份的行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时间未满3年

B.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题中,李某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间隔未超过6个月

C.李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3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3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题中,李某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个月

D.李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中,李某并未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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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关于我国主要的证券价格指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成分指数以1994年7月20日为基准日,基期指数为1000,1995年1月23日开始发布,计算权数为公司的可流通股本数

B.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价指数有样本指数类、综合指数类和分类指数类三大类

C.上证成分指数(简称上证180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原上证30指数进行了调整并更名而成的,其样本股是在所有A股股票中抽取具市场代表性的180种样本股票,自2002年7月1日起正式发布

D.上证综合指数于1991年7月15日公开发布,上证指数以“点”为单位,基日定为1990年12月19日,基期指数定为1000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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