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超过()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下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机构管理。
A.三万元
B.二万元
C.五万元
D.十万元
AC
解析:
《湘潭市实施
第二十五条业主及其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的安全、整洁、美观。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为公职人员的,应当带头依法履行义务。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及其物业使用人违反《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第二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办理手续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第二十八条新建物业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的设计、建设,必须满足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收费到户的要求。建设单位在物业承接查验后,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将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尚未实现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收费到户的物业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专业经营单位共同探索改造模式,逐步完成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改造,改造后的设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统一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或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的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定期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向业主公示一次,公示时应列明收支明细,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第三十条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管理。湘潭市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超过三万元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三万元以下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机构管理。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其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维修施工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自愿选择。第三十二条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买受人按照国、省有关规定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将尚未出售和自留物业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后、本办法施行前,建设单位未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缴存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内补缴到位。未按规定补缴的,依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