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新成立的规划设计单位,拟申请暂定乙级设计资质,应由()。A.省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
某省新成立的规划设计单位,拟申请暂定乙级设计资质,应由()。
A.省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B.省建设厅批准
C.市规划局初审,批省建设厅批准
D.市规划局批准
某省新成立的规划设计单位,拟申请暂定乙级设计资质,应由()。
A.省建设厅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
B.省建设厅批准
C.市规划局初审,批省建设厅批准
D.市规划局批准
某省新成立的规划设计单位,拟申请暂定乙级设计资质,应由()。
A.省建设厅初审,批建设部批准
B.省建设厅批准
C.市规划局初审,批省建设厅批准
D.市规划局批准
某省新成立的规划设计单位,拟申请暂定乙级设计资质,应由 ()
A.省建设厅初审,建设部批准
B.省建设厅批准
C.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D.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A.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B.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等级有效期2年
C.凡是属于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均不得独自承揽业务
D.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
E.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A.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B.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资质等级有效期为2年
C.凡是属于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均不得独自承揽业务
D.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初审
E.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不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A.新建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B.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C.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
D.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E.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A.①,④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④
D.①,②③④
A.①,④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④
D.①,②③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