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欠何某100万元货款届期未还且刘某不知所踪。刘某之子小刘为替父还债,与何某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租期,仅约定:“月租金1万元,用租金抵货款,如刘某出现并还清货款,本合同终止,双方再行结算。”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卷)()
A.小刘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B.何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C.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房屋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
ABD
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租赁合同。
本题中,虽然当事人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但并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题中,小刘与何某签订租赁合同是为了抵偿刘某欠何某的100万元贷款,待贷款还清,租赁合同终止。根据双方缔约目的和合同有关条款可以确定,该租赁合同实际为定期租赁合同,租期为100个月(月租金1万元,总欠款100万元)。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故AB选项错误。
本题中,小刘与何某订立了书面合同,并附了解除条件,此为附解除条件的租赁合同。《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