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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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甲公司承建乙公司的商品楼工程,后来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双方纠纷,甲公司决定起诉乙公司;甲公司的
注册地址在东市,乙公司的注册地址在南市,该工程位于西市,双方的合同是在北市签订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A.东
B.南
C.西
D.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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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东
B.南
C.西
D.北
A.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B.乙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场地,甲公司要求顺延工程日期
C.甲公司允许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D.因发包人变更计划,甲公司要求增付返工费用
A.甲
B.甲或丁
C.丙
D.丁
A.甲
B.乙
C.丙
D.丁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连带
D.甲公司和乙公司按约定比例
A.甲公司
B.乙公司
C.发包人
D.甲公司和乙公司连带
A.甲
B.乙
C.丙
D.丁
A.只能到甲市人民法院起诉
B.只能到丙市人民法院起诉
C.只能到丁市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到甲市或丙市人民法院起诉
A.合法,因为丙建筑材料公司和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B.合法,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C.合法,属于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