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市消防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政府专职消防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上海市消防局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政府专职消防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上海市消防局与政府专职消防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D.政府专职消防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