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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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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A公司委托B货运公司海运出口一批环型荧光灯由上海至悉尼,海运委托书注明运费到付。承运人E公司签发了本公司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A公司,收货人凭指示,运费到付等。货物出运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若干代理费。B公司要求A公司向C货运公司支付海运费。A公司遂根据运费发票向C公司支付人民币11 205元。其后,A公司以提单载明运费到付、其不应承担海运费为由,起诉B公司和C公司返还海运费并赔偿损失。C公司确认收到该笔运费并称已向E公司支付,但未提交付款凭证。C公司和A公司均确认收货人在目的港已提货。 问:A公司错付的海运费能否追回?应向谁追回?
A.A公司
B.B公司
C.承运人
D.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