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天公司2019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为69万元(均为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对所得税的影响)。兰天公司预计会持续盈利,各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20年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200万元,计税基础为6800万元,2020年因产品质量保证确认预计负债120万元,税法规定,产品质量保证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不考虑其他因素,兰天公司2020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收益为()万元。
A.111
B.180
C.150
D.30
A.111
B.180
C.150
D.30
A.2018年末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990万元
B. 2019年末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为0万元
C. 2019年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264万元
D. 2019年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550万元
A.2019 年 12 月31 日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50 万元
B.2020 年 12 月31 日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万元
C.2020 年 12 月31 日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75 万元
D.2020 年 12 月31 日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 50 万元
A.250
B.0
C.275
D.25
A.103
B.114
C.103.5
D.108
A.262.5万元
B.287.5万元
C.275万元
D.300万元
甲公司2014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为零,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为30万元(系2013年末应收账款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甲公司2014年度有关交易和事项的会计处理中,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有:
资料一:2014年1月1日,购入一项非专利技术并立即用于生产A产品,成本为200万元,因无法合理预计其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核算,2014年12月31日,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后未发现减值,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税时,对该项无形资产按照10年的期限摊销,有关摊销额允许税前扣除。
资料二:2014年1月1日,按面值购入当日发行的三年期国债1000万元,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该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每年年末付息一次,到期偿还面值,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确认了50万元的利息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资料三:2014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10000万元,减值测试前坏账准备的余额为200万元,减值测试后补提坏账准备1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
资料四:2014年度,甲公司实现的利润总额为1007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预计从2015年开始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且未来期间保持不变,假定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分别计算甲公司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金额。
(2)分别计算甲公司2014年年末资产负债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期末余额”栏应列示的金额。
(3)计算确定甲公司2014年度利润表“所得税费用”项目“本年金额”栏应列示的金额。
(4)编制甲公司与确认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相关的会计分录。
A.495
B.1500
C.375
D.0
A.7350
B.7250
C.5000
D.7500
A.7350
B.7250
C.5000
D.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