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狗狗惹祸,保险赔付不够“级别”。市民张先生是一名养狗爱好者,在郑州市养犬办办理了狗证,每年对狗证年检时都及时缴纳各项费用,包括年保险费20元。张先生称,年检时,养犬办的工作人员告诉他给宠物狗投保了宠物犬责任保险,赔偿限额2万余元。去年5月5日,张先生带着自己的宠物狗遛弯,不幸宠物狗将路过的叶先生的手指头咬掉,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张先生为此垫付了医疗费7221元。经协商,张先生除垫付医疗费外向叶先生支付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共计2.3万余元。随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宠物狗保险赔付问题,但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医疗费400元,“2万元的保险赔偿款必须是被狗养伤的人达到伤残的程度才可拿到。”张先生称,当初买保险时,并没人告知保险赔款必须以构成伤残为支付条件。协商未果后,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合同赔偿款2.04万元。请问如果你是法院工作人员,你该如何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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