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可计提()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A.4-5
B.5-6
C.4-6
D.6
B、5-6
A.4-5
B.5-6
C.4-6
D.6
B、5-6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2016年3月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取得含税收入166000万元,从政府部门取得土地时支付土地价款78000万元。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支付甲建筑公司工程价款,取得甲公司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00万元,税额1200万元。
(3)出租一栋写字楼,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每年不含税租金4800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本月收到2019年4月至9月租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400万元;另收办公家具押金160万元,开具收据。该业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4)4月购进小轿车一辆,支付不含税价款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取得高速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注明合计金额1.03万元。
已知:本月取得的相关凭证均在本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原16%税率降为13%、原10%税率降为9%。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业务(1)应纳增值税。
(2)业务(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3)业务(3)增值税销项税额。
(4)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相关规定是什么?
(5)该公司4月应纳增值税。
A.15.60
B.15.83
C.15.95
D.16.18
A.3档3530元 2019年1月
B.3档3530元 2019年5 月
C.1档3390元 2019年5月
D.3档3530元 2017年12月
A.51.43
B.71.43
C.33.33
D.1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