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经济法“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本质
B.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本质
C.经济法综合、系统调整的本质
D.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的本质
A.调整对象、利益本质、调整手段
B.价值理念、法域、法理
C.法律性质、法律规则、法律制定
D.调整方式、利益归属、理论产生
A.调整对象、利益本质、调整手段
B.调整方式、利益归属、理论产生
C.价值理念、法域、法理
D.法律性质、法律规则、法律制定
:
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的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之上;经济法是“公正原则应用于政治经济学……【成为】相互关系条例”;“所谓相互关系,意味着分享土地、划分财产、劳动不受约束、行业分离、职权有特别规定、按个人劳动或集体劳动确定个人负责或集体负责、将管理费用减到最低程度、消灭寄生现象和贫困现象”。
【问题】(1)从这些论述来看,蒲鲁东认为经济法是一类什么样的法律?
(2)从现代经济法的本质来看,蒲鲁东的思想有哪些是不切实际的空想?
A.经济法主体呈现三元结构
B.经济法主体具有抽象性特征
C.国家权力机关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
D.经济法主体可能同时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