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
B.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C.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D.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
B.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C.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D.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2人的
B.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重伤9人的
C.采用命令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D.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的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2人死亡的
B.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重伤5人的
C.采用命令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D.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导致经济损失260万元的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2人的
B.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重伤9人的
C.采用命令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D.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的
A、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2人的
B、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重伤5人的
C、采用命令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D、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导致经济损失260万的
依据《刑法》,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迟报或者漏报事故情况
B.迟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
C.漏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D.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迟报或者漏报事故情况
B.漏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C.迟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
D.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A.迟报或者漏报事故情况
B.迟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
C.漏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D.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