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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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甲与乙系大学同班同学,1987年甲大学毕业后赴加拿大留学并定居加拿大,1993年取得加拿大
国籍。1988年乙赴美国留学,1993年成为美国加州永久居民,1995年甲、乙同游欧洲。并随后在意大利按当地法律结婚。1996年乙回到中国,不再与甲来往。1年后.向中国法院提出与甲离婚。中国法院在认定甲乙的婚姻是否有效时,应适用何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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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对甲的死亡宣告?为什么?
甲、乙、丙均为教师,其中一位是大学教师,一位是中学教师,一位是小学教师。并且大学教师比甲的学历高,乙的学历与小学教师不同,小学老师的学历比丙的低。由此可以推出:()。
A.甲是小学教师,乙是中学教师,丙是大学教师
B.甲是中学教师,乙是小学教师,丙是大学教师
C.甲是大学教师,乙是小学教师,丙是中学教师
D.甲是大学教师,乙是中学教师,丙是小学教师
A.受理申请,指派甲公证员办理
B.受理申请,但要求甲公证员回避
C.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D.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甲公立大学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丙企业的贷款提供保证
陈某与债权人李某签订的未约定保证担保范围的保证合同
甲行政机关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丙公司的贷款提供保证
甲公司的部门经理以该部门的名义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A.甲
B.乙
C.丙
D.丁
A.甲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乙银行
C.丙建筑工程公司
D.丁大学
A.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乙银行
C.丙建筑工程公司
D.丁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