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0年设立的一般纳税人A企业,2021年4月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3月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不是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4月申报2022年第一季度属期的房产税
B.2021年设立的一般纳税人B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2年1月底年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还未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2022年2月申报2022年1月属期的城建税
C.2021年设立的小规模纳税人C企业,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被税务机关通知在2022年1月10日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但没有办理。1月15日申报2021年第四季度属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D.2021年设立的一般纳税人D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2年5月底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从业人数20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2022年5月10日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时不是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5月1日申报耕地占用税
A.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B.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C.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D.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只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A.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B.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C.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D.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A.2020年1月1日
B.2020年2月1日
C.2020年3月1日
D.2020年4月1日
A、2018年5月1日
B、2018年11月1日
C、2019年1月1日
D、2019年5月1日
某镇化妆品生产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 (1)进口生产化妆品用的原材料一批,货价折合人民币20000元,材料运抵我国境内输 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共计2000元,支付中介佣金1000元,支付国内口岸至厂区运输费2000元,原材料进口关税税率5%; (2)购入材料一批,取得普通发票,金额20000元,支付铁路运输费3000元; (3)向废品收购站销售一批生产过程中裁减下来的边角余料,收取现金2800元; (4)转让自用过的旧设备一台,取得货币金额12875元; (5)内销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同时取得该批化妆品包装费1000元; (6)自营出口自产化妆品一批,金额折合人民币40000元。 要求计算: (1)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 (2)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3)当期应缴纳的消费税; (4)当期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