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李玉和刘明于2018年5月结婚,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以李玉和刘明夫妻二人的名义通过全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北区的住宅,2019年1月李玉和刘明离婚,那么关于该住宅的分割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A.分割时李玉和刘明可以各占50%
B.分割时李玉和刘明可以按照之前的约定进行分割
C.该住宅归双方父母
D.按照各自父母出资的比例分割
A.分割时李玉和刘明可以各占50%
B.分割时李玉和刘明可以按照之前的约定进行分割
C.该住宅归双方父母
D.按照各自父母出资的比例分割
A.分割时李玉和刘明可以各占50%
B.分割时李玉和刘明可以按照之前的约定进行分割
C.该住宅归双方父母
D.按照各自父母出资的比例分割
A.刘鹏于2017年1月认购一套新商品房,并于2017年7月在房管局备案,该房产属于刘鹏的个人财产
B.刘鹏于2017年1月认购一套新商品房,并于2017年5月12日办理完产权登记,该房产属于刘鹏个人财产
C.刘鹏在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商铺,产权登记为单独所有,婚后张琳与其共同还贷,张琳对该商铺的物权并无拥有权
D.刘鹏婚前购买的写字楼,产权登记为单独所有,在婚后增值部分的收益仍归刘鹏所有
A.张王明2015年因车祸获得的医疗费
B.张王明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
C.杜李晓向朋友借款,于2015年购买了一间商铺
D.杜李晓于2014年获得的单位发放的8万元年度奖金
A.0
B.1
C.2
D.3
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2002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歌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顾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自2002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的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的生活。2005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的,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A.直接按照法律规定
B.按照二人签订的协议
C.一律均分
D.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定
A.个税需要交1%
B.增值税需要交5.3%
C.契税需要交1%
D.不需要交印花税
A.产权50%归沈唐亮所有
B.产权50%归吕甜甜所有
C.剩余贷款为沈唐亮个人债务,吕甜甜无需偿还
D.因此房属于沈唐亮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婚后有增值,吕甜甜也得不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