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西西在2016年5月以个人名义通过商业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位于西山区的住宅,刘西西与李成于2017年5月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刘西西于2018年6月将该住宅出租,2018年12月刘西西与李成向法院申请离婚,那么该住宅将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则该说法是正确的()
是
是
A.分割时李玉和刘明可以各占50%
B.分割时李玉和刘明可以按照之前的约定进行分割
C.该住宅归双方父母
D.按照各自父母出资的比例分割
(1)刘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对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受理?
A.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B.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C.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D.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E.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A.免征
B.43470元
C.80692元
D.110892元
(作文)以秘书刘林的名义,给经理陈年先生写一份电话留言,包括以下内容。
1.来电人:阳光集团的潘总经理
2.时间,2018年5月17日上午10点
3.内容:潘总经理明天上午8点在
2014年4月,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减少至3000万元,各股东的出资额等比例减少,同时其剩余出资的缴纳期限延展至2030年12月。公司随后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盈利状况不错,但2014年6月,就公司关于承租商户的筛选、租金的调整幅度、使用管理等问题的决策,刘昌与钱顺爆发严重冲突。后又发生了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而钱顺又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的情况,虽经潘平与程舵调和也无济于事。受此影响,公司此后竟未再召开过股东会。好在商户比较稳定,公司营收未出现下滑。
2016年5月,钱顺已厌倦于争斗,要求刘昌或者公司买下自己的股权,自己退出公司,但遭到刘昌的坚决拒绝,其他股东既无购买意愿也无购买能力。钱顺遂起诉公司与刘昌,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若公司不回购,则要求刘昌来购买。一个月后,法院判决钱顺败诉。后钱顺再以解散公司为由起诉公司。虽然刘昌以公司一直盈利且运行正常等为理由坚决反对,法院仍于2017年2月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各方既未提出上诉,也未按规定成立清算组,更未进行实际的清算。在公司登记机关,该昌顺公司仍登记至今,而各承租商户也继续依约向公司交付租金。
问题:
1.昌顺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什么?
2.昌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应包括哪些步骤?
3.刘昌解聘钱顺的总经理职务,以及钱顺以监事身份来罢免刘昌董事长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
4.法院判决不支持“钱顺要求公司与刘昌回购自己股权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5.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6.解散公司的判决生效后,就昌顺公司的后续行为及其状态,在法律上应如何评价?为什么?
A.王某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
B.甲企业自2006年6月5日成立
C.在6月5日之前王某无权以甲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D.甲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A.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贿赂或回扣。
B.使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消费等。
C.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谋利活动。
D.在招标采购、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工程项目管理、商务洽谈、重要会议等敏感业务操作中,执行保密纪律不严,跑风漏气,泄露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