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6日职工刘某因工死亡,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00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
A.25000
B.30000
C.35000
D.40000
A.25000
B.30000
C.35000
D.40000
A.42000
B.54000
C.66000
D.78000
A.3000
B.3200
C.3400
D.3600
A.60
B.80
C.100
D.120
A.2013年6月25日
B.2013年7月10日
C.2013年8月8日
D.2013年9月8日
,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到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A.2014年6月9日
B.2014年8月26日
C.2015年6月9日
D.2015年8月26日
A.维修工工作位子站立不当
B.安全管理不严,无证操作
C.设备处在带病运行状况安全失控
D.没有定期检查,使用状况,维保等记录
刘某与李某系恋人关系,两人相处近5年,一直同居,期间李某曾多次因意外怀孕而进行人流,最终导致其终生不孕。为此,两人之间感情渐渐疏远,加之刘某怀疑李某与其前男友还有来往,使得原本就岌岌可危的恋人关系更加复杂。刘某因此多次对李某谩骂、殴打,并逼迫李某去死,但李某为了挽回两人之间的感情,忍气吞声,甚至百般讨好刘某,为的是能和刘某继续的在一起。2013年3月的某日晚上,李某同朋友在一酒吧喝酒,期间李某打电话叫刘某来接其回家,刘某到后同李某及其朋友喝了点酒后驾车带李某离开了酒吧,而后两人因小事而发生争吵,当车行至一大桥中段时,刘某突然停车,李某从车上冲出,跳下十几米高的桥下,7天后从河流下游打捞到其尸体,经法医初步检查,李某系溺水死亡。
问题:(1)刘某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为什么?
(2)刘某该以什么方式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