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改变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需要经()同意。
A.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B.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C.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D.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A、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解析: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