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某集团签订了1998~2007年为期9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受用人单位委派带薪脱产学习1年。2002年
请回答下列问题:
(1)陈某在离职时劳动关系在集团公司还是在合资公司?
(2)集团公司和合资公司要求陈某赔偿培训费的主张是否合法?
请回答下列问题:
(1)陈某在离职时劳动关系在集团公司还是在合资公司?
(2)集团公司和合资公司要求陈某赔偿培训费的主张是否合法?
A.主体
B.法人
C.客体
D.内容
E.主体的主观方面
A.6个月
B.1年
C.2年
D.3年
A.3
B.4
C.5
D.12
A.初始土地登记
B.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C.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D.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以下权利的行使不属于行使形成权的是:()
A.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但是张某没有代理权,乙公司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
B.王某将一幅字画寄存在陈某处,陈某将字画卖给杨某,王某认可陈某的行为有效的权利
C.陈某通过欺诈手段使张某与自己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张某的撤销合同的权利
D.张某欠王某1000元未还,王某欠张某的1000元债务也已到期,王某主张用自己的1000元债权抵销张某对自己的1000元债权的权利
A.主体是办公楼,内容是建筑公司按期开工
B.主体是开发公司,内容是开发公司按市价支付工程款
C.客体是工程款,主体是办公楼
D.客体是办公楼,主体是建筑公司
某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某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为2004年9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2004年9月28日,建筑公司按时竣工,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但开发公司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由于建筑公司的总经理与开发公司的总经理私人关系很好,建筑公司没有去催要这笔工程款。到了2007年3月1日,由于资金紧张,建筑公司向开发公司催要这笔工程款,但开发公司拒绝支付,于是2007年3月5日建筑公司提出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公司尽管应付这笔工程款,但由于建筑公司怠于行使权力,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已经消灭了它的胜诉权,开发公司可以不予支付。对此你认为()。
A.建筑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始于2004年9月28日,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B.建筑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始于2007年9月28日,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C.建筑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始于2004年10月12日,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D.建筑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始于2004年10月13日,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A.该租赁合同无效
B.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C.陈某应向宋某提出补偿要求
D.宋某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A.保险公司应向陈某支付保险金
B.保险公司可以不向陈某支付保险金
C.保险公司可以减少保险金额,按照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D.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不向陈某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