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了当地旅游接待能力,该团无论吃、住、游等活动安排,都不尽如人意,旅行社为表示歉意和对该团的一种补偿,经全体团员书面统一,免费增加游览济南大明湖、趵突泉两个景点。游览结束后,郑某提出,由于他以前已经游览过大明湖、趵突泉,原想不同意增加景点,可是其他人都同意了加上的导游的劝说,他才签了同意,这是违反他本意的,因此,旅行社应退还他一部分费用。旅行社拒绝,郑某遂以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质价不符”为由,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1)什么是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合同法》游客书面同意增加景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可视为有效赔偿?